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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云生与吴自平、方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生,吴自平,方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39号原告何云生。委托代理人刘秀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自平。被告方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生诉被告吴自平、方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云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庆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