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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建君与广安源生堂芦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君,广安源生堂芦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325号申请人陈建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9日,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广安源生堂芦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池民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君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