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4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423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伟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