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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东至支行与吕华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吕华铭,宋玲玲,何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49-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A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周晨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勇,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环城南路兰溪新村4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吕华铭,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龙泉镇松田村庙下组6号,身份证号码:342921198506180019。被申请人:宋玲玲,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龙泉镇高林村丰林组7号,系吕华铭妻子,身份证号码:342921199007040024。被申请人:何有根,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龙泉镇龙泉东路68号,身份证号码:342829196808060553。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东诉保字第000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1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在相关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1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