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陈国其,卫秀华,陈国东,谭淑芬,张作礼,张文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地址:克山县克山镇北二道街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凤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国其被执行人卫秀华被执行人陈国东被执行人谭淑芬被执行人张作礼被执行人张文丽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国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权利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士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