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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福女申请执行常飞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常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女,女,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东滩绿化办旁。被执行人常飞飞,男,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安塞县人,系安塞县真武洞镇庙湾村村民。申请执行人高福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塞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4日,在查明被执行人常飞飞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向被执行人常飞飞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飞飞履行(2013)安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飞飞进行了“四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常飞飞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福女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常飞飞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高福女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2015)安执字第00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请求我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福女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02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李世翔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烟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