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锋与赵轩、刘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赵轩,刘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刘锋,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辰溪县上蒲溪瑶族乡。委托代理人向网,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轩,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吴胜军,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勇,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负责人成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抿菘,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锋与被告赵轩、刘小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刘锋负担。审 判 长 向 辉审 判 员 谷 若人民陪审员 舒朝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竣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