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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文瑞与王兴道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瑞,王兴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211-2号申请人王文瑞,居民。王被申请人王兴道,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21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兴道驾驶的鲁P×××××号(鲁P×××××挂)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