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文瑞与王兴道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瑞,王兴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211-2号申请人王文瑞,居民。王被申请人王兴道,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211-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兴道驾驶的鲁P×××××号(鲁P×××××挂)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