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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滕喜珍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兰,滕喜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兰,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滕喜珍,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兰与被执行人滕喜珍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2016年补贴款,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3)绥北双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关宏岩执行员  肖春雨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