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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97号原告:杨某,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