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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洪涛与陈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涛,陈家伟,蔡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860-1号原告孙洪涛。被告陈家伟。被告蔡倩倩。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