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2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洪涛与陈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涛,陈家伟,蔡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860-1号原告孙洪涛。被告陈家伟。被告蔡倩倩。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31000元(查封期限一年);二、若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