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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谭后见与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谭后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镇龙潭村。法定代表人:邓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依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谭后见。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后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瑜审 判 员  赖生友代理审判员  闫信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