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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建菊与被执行人张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芬,刘俊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德城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芬,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64号2号楼2单元501号。被执行人刘俊红,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夏津县新盛店镇左王庄村人,现住武城县章南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德城商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俊红应得收入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