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傅举华与傅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举华,傅卫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傅举华,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傅卫清,男,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傅举华与被告傅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进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举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傅举华负担。审 判 员 林建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