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振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振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0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振邦。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振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被执行人张振邦给付欠款91036.81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振邦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寅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