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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金东华与卢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华,卢庆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金东华。被告卢庆和。原告金东华与被告卢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14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金东华负担。审判长  杨存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文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