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金东华与卢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东华,卢庆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32号原告金东华。被告卢庆和。原告金东华与被告卢庆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10月9日14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金东华负担。审判长 杨存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文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