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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学永、蔡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学永,蔡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于学永。被执行人蔡淑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于学永、蔡淑霞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01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