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邵来明与郑武礼、廖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来明,郑武礼,廖东萍,梁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44-1号原告:邵来明。被告:郑武礼。被告:廖东萍。被告:梁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来明诉被告郑武礼、廖东萍、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共1950元,由原告邵来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人民陪审员 林 司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车燕茹速 录 员 张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