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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朱英、曾宪国与肖银、肖天明侵权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国,朱英,肖银,肖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恢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国,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申请执行人朱英,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肖银,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肖天明,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系肖银父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樊太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曾宪国、朱英与肖银、肖天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划拨肖天明之妻王腊梅银行存款19300元,余款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樊太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陈友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