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754号原告黄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秋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