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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立岳与被执行人田东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立岳,田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滦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林立岳。被执行人田东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立岳与被执行人田东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双滦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