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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33号原告:崔某甲,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乙,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崔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忠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