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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1178号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临朐县东城街道夏石庙社区北山南侧。法定代表人:郭宝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学宽,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莱芜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址:莱芜市凤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树志,董事长。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潍坊汇一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