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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庆云县渤海街道办事处北侯村民委员会与侯云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北侯村,侯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北侯村。被执行人:侯云鹏,男,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北侯村村西,东至道、西至河边、南至侯光武承包地边、北至河沟的河滩地13.8亩土地,依法属于北侯村委会所有(由北侯村委会经营、管理)。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前清理土地植被,逾期由北侯村委会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