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滑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祁奎元与李东强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奎元,李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滑法执字第80号申请人祁奎元,男,1935年8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东强,男,1982年12月1日生。本院在受理祁奎元申请执行李东强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2006)滑刑初字第316号判决书,令被执行人自判决之日起一月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东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东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瓦岗乡支行内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瓦岗乡支行账号内的存款贰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