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5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其与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450-1号原告刘其,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然,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山伯,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刘轶峰。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韩晋义。被告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汉卿。原告刘其与被告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北京众信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简易程序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9月29日向原告刘其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之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刘其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其自动撤诉处理。本院已收取原告刘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3170元,退还一半即1585元。审 判 长 何理人民陪审员 雷莉人民陪审员 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