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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明生与被告陈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生,陈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933号原告:胡明生。被告:陈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生与被告陈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明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明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6元,减交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胡明生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