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张克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刚,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刚,个体户。被执行人石勇,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赵文慧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号)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文慧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lwh97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