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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张克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刚,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刚,个体户。被执行人石勇,个体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临民保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赵文慧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蒙l×××××号)予以查封,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文慧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蒙lwh977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思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