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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福成申请李艳龙等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成,李艳龙,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成,被执行人李艳龙,被执行人王丽丽,申请执行人李福成与被执行人李艳龙、王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福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福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