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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朱彩灵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灵,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75-1号申请执行人朱彩灵,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朱有良,该组组长。朱彩灵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二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朱彩灵应分配的土地补偿款39700元。案件受理费793元,由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5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二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100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