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金丽琴与李树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琴,李树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金立琴,女。被告李树艳,男。委托代理人刘钢,系八里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系向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金丽琴与李树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丽琴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丽琴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丽琴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