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邓建国、袁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67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龙角路38号2幢1-4。组织机构代码67613587-X。负责人刘健,行长。委托代理人罗贵,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住重庆市綦江县安稳镇。委托代理人李解,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被告邓建国,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被告袁仕琼,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大坡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被告邓建国、袁仕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晋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