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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培伟与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蔡培伟,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号(漳州市。被告蔡荣华,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培伟与被告蔡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培伟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培伟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培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蔡培伟负担。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