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国亮与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亮,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亮,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5日。被执行人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崇信县新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刘会斤,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4)崇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亮案件款51510元,负担执行费672.65元,以上总计52182.6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崇信县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182.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张伟宁代理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