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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褚彩云与胡仕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彩云,胡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03号原告褚彩云。被告胡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彩云与被告胡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彩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仕红享有的位于保康县龙坪镇大阳坡村,面积均分别为1151亩,证号为(2014)第309069号,(2014)第309070号的山林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仕红享有的位于保康县龙坪镇大阳坡村,面积均分别为1151亩,证号为(2014)第309069号,(2014)第309070号的山林使用权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作出任何处分。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