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褚彩云与胡仕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彩云,胡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203号原告褚彩云。被告胡仕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彩云与被告胡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彩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胡仕红享有的位于保康县龙坪镇大阳坡村,面积均分别为1151亩,证号为(2014)第309069号,(2014)第309070号的山林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仕红享有的位于保康县龙坪镇大阳坡村,面积均分别为1151亩,证号为(2014)第309069号,(2014)第309070号的山林使用权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作出任何处分。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