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兰与被告陈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陈武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237号原告王兰,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陈武汉,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陈武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兰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