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与黄英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黄英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960号原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新2**省首西侧、希尔盖电子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英琴。委托代理人牛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英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其诉讼请求,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淮安创伟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爱军人民陪审员 孙继春人民陪审员 葛景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