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应钧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胡应钧,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93号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1号7楼。法定代表人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秀娜、谢静(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应钧,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路28号办公楼底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国平。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应钧、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建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