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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三终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赵志宇与朝阳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志宇,朝阳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三终字第00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志宇与被上诉人朝阳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九东审 判 员  刘永志代理审判员  贲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