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183号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石西村二组大黄面。法定代表人谢建敏,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莉,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园区南1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中,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在道**号新兴大厦第*幢**层****号房。负责人周雪成,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欧华英,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天喜,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盛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必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国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