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金科与灵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渑行初字第43号原告何金科,男,成年。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卫铁峡,该局局长。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彤,灵宝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科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灵宝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金科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金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金科负担。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范方萍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