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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刘格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格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717号原告刘格文,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企业负责人熊国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格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是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查五一审 判 员  肖艳娟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