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小民初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红跃与太原市正阳塑料十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跃,太原市正阳塑料十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916号原告陈红跃。被告太原市正阳塑料十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跃与被告太原市正阳塑料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4元(原告已免交),原告不再交纳。审 判 长  宁翔宇人民陪审员  池凤林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方志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