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原告曾水根与被告温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水根,温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曾水根,男,1962年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温小平,男,1991年生,汉族,务农,住石城县。委托代理陈丽红,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水根与被告温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水根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水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水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水根负担。审判员 黄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