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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杜彦宝与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宝,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杜彦宝。被告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彦宝与被告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彦宝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彦宝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彦宝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定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