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杜彦宝与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彦宝,丁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339号原告杜彦宝。被告丁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彦宝与被告丁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彦宝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彦宝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彦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杜彦宝负担。审 判 长 甘 雯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定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