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唐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审 判 员 刘海浪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