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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胥洪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珍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