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罗红华与方松达、韦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华,方松达,韦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787-2号原告:罗红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044。被告:方松达,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6639。被告:韦日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065。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红华诉被告方松达、韦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红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韦日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华撤回对被告韦日红的起诉。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廖鑑财人民陪审员 梁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健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