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薛召华与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召华,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393号申请执行人薛召华。被执行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薛召华与被执���人诸城市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赵永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