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连青与黄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927号原告:陈连青,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开贵,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青,男,出生日期不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青与被告黄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陈连青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连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93元(原告陈连青已预交),减半收取2490.46元,由原告陈连青负担2490.47元,退还原告陈连青24**.47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晓燕 关注公众号“”